经过深思熟虑,“本身违法”的规则显然过于宽泛。如果没有自卫考虑,这样的规则将永久禁止任何外部集体行动,例如,保护任何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人口免遭种族灭绝。通过将否决权单独视为决定性因素, 本身立场否认任何国家,无论其意图多么善意,都无法以任何合法的方式使用哪怕是有限的多边武力来阻止阿萨德明天故意对一百万叙利亚儿童施放毒气。 以对联合国和这种僵化的国际法概念的忠诚为名,领导人要么接受平民屠杀,要么违法,因为国际法没有提供任何防止屠杀的合法替代方案。没有提出的问题是,防止屠杀是否会比僵化地解读第 2(4) 条更能促进国际法和联合国体系的目的,该条将一个系统价值——领土主权——置于所有其他价值之上。
用通俗的语言尖锐地 挑战了 这种绝对主义观点:
不同的国家不会同意在每种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主权原则 希腊 WhatsApp 号码国际秩序的核心。但主权不能成为暴君肆意谋杀的挡箭牌,也不能成为国际社会对屠杀视而不见的借口。虽然我们需要谦虚地相信我们可以解决所有邪恶,我们需要意识到这个世界充满了意想不到的后果,但我们真的应该接受世界在卢旺达或斯雷布雷尼察面前无能为力的观念吗?如果那是人们想要生活的世界,那么他们应该这样说,并考虑集体坟墓的冷酷逻辑。……我相信我们可以拥抱一个不同的未来。
从国际法角度看,未来会是怎样的?与伯利恒一样,我相信在某些高度受限的情况下(如下所述),一个国家可以合法地出于真正的人道主义目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即使没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这是美国及其北约盟友 1999 年在科索沃采取的道路,也是奥巴马总统上个月在叙利亚提出的建议,当时美俄外交倡议尚未成为焦点。
根据这一观点,如果奥巴马总统按照他所威胁的那样在叙利亚采取行动,美国就不会公然违反国际法,而只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美国及其盟友可以将叙利亚视为立法时机,以明确有限的人道主义干预概念,能够在极端情况下打破否决权束缚,例如防止故意使用违禁武器杀害平民。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 规定了指导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的尊重”,并引用《宪章》序言,“欲免后世再遭战祸”,其中可能包括停止再次使用化学武器。结合上下文,《宪章》禁止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目的本身,而应被理解为促进联合国更广泛宗旨的一种 手段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任何 其他 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使用“其他”一词,无法确定第二条第四款是否允许对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使用威胁或武力,如果这种威胁或行动对于实现联合国宗旨至关重要或必不可少。正如第 51 条 所明确指出的,第 2(4) 条的禁令并非绝对的:《宪章》明确接受一项习惯国际法例外,允许出于单独和集体自卫的目的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那么,当安理会长期僵局阻碍联合国实现其既定的人道主义、反战目的的能力时,《宪章》是否接受另一项例外,即允许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