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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r Papier 诉波兰:比较公法和第二次投资条约裁决

Posted: Thu Feb 20, 2025 6:33 am
by pappu6329
近年来,以及最近几周,本博客上关于投资条约仲裁可能从“比较公法”方法中获益的讨论很多。简而言之,这种方法将投资条约仲裁视为一种公法,并要求仲裁庭借鉴比较国内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国际公法制度,如世贸组织法和人权法,为典型投资条约中措辞通常含糊的标准提供内容。

在当代对比较公法的热情中,人们很容易认为这种方法是一种新方法,仅在过去几年才开始受到重视。然而,本周《投资仲裁报告》的消息称,一项 1995 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条约裁决,即Saar Papier Vertriebs GmbH v Poland 案, 已被揭露。在《投资仲裁报告》详细介绍的其他方面中,该案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它明确使用国内行政法来解释德国-波兰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间接征用的规定。

事实上,这一新发现的投资条约裁决是迄今为止已知的第二起裁决,第一起裁决是1990 年的AAPL 诉斯里兰卡案。这一裁决包含有趣的迹象,表明比较公法方法对投资条约仲裁具有实际用途。此外,这一裁决的年代久远,也引发了一种诱人的观点:比较公法并非该领域的新发展,而是一直存在。

然而,正如我在下文中讨论的那样,尽管该诉讼是基于条约背景,但尚不清楚萨尔帕皮尔法庭是否认为自己在适用国际法。如果没有这个国际法框架,就很难将该案定性为比较公法的一个实例。

用于解释条约条款的德国和瑞士行政法

仲裁庭面临的关键问题是,禁止进口投资者使用的关键原材料是否构成双边投资协定项下的“具有与征收同等效果的措施”。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仲裁庭多数派的主要方法是借鉴国内行政法。他们明确指出,“解读德国和波兰的条约行政法实践将大有裨益”([79])。多数派审查了德国法律中关于征收的各种概念,认为经济价值损失是核心问题。鉴于原告的业务因禁令而完全被摧毁,多数派认为这是一种间接征收([89])。

在补充分析中,多数人引用了瑞士法律(尽管他们表明不是波兰法律)来阐述诚信概念。他们将诚信与合理预期原则联系起来,并列出了产生合理预期所需的五项要求(直接取自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然后,多数人将这一国内公法分析全盘引入了双边投资协定关于征收的规定([93])。

裁决中也对比例原则表示认可。依据德国法律的“特殊负担”理论,多数人认为,如果“一项措施具有普遍影响,但对特定所有权的负担却远远超过其他所有权利”,则可判定为间接征收 ([83])。八年后,这一理论在Tecmed v Mexico 案([122]) 中得到认可,并且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征收索赔案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James v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