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解释规则要求考虑条约的背景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36 am
从非英语版本的《欧盟运作条约》来看,各方在第二次接受中可能有意使用“地位”一词,这似乎是合理的。例如,《欧盟运作条约》法语版确实使用了“ autorité ”一词,表示一个人因其优秀或严肃而成为他人的参考,而西班牙语版本则使用了“ prestigio ”一词,这是一个具有积极含义的概念,用于描述一个人因其高品质、成功或社会影响力而获得的尊重和钦佩。
在缺乏简单的通常含义或明确的当事方意图的情况下,,包括当事方后续协定和后续国家实践。在确定《欧盟运作条约》第 283(2) 条的含义时,了解成员国在其本国立法(包括其国家中央银行 [NCB] 章程)中对“资格”概念的解释方式会有所帮助。NCB 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ESCB,见《欧盟运作条约》第 282(1) 条)的组成部分,其章程均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通过后进行了修订。因此,它们构成实施立法,因此与欧盟条约的解释高度相关。
纵观NCB 章程,可以明显看出,银行管理机构成员不仅应 瑞典 WhatsApp 号码 具备价值中立意义上的能力或卓越性,还应具备正直和诚实的品格。虽然一些章程对行长的资格问题保持沉默(丹麦、德国、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但大多数章程都表明,只有正直的人才能在 NCB 管理机构任职。请考虑以下示例: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从最正直的人士中选举和任命” (保加利亚法规第 11(3)条);
只有“正直”且“未受过法律刑事处罚”的公民才有资格任命(捷克共和国,第 7 条);
委员会由“声誉良好”的人员组成(爱沙尼亚第 4(2)条);
如果一个人“被判有罪”,则不能被任命为总督(爱尔兰,第 19 条);
因“刑事犯罪”而被定罪的人不能被任命为议员(希腊,第 14 条);
主任“应从符合正直要求的人员中选出”。候选人“不得被定罪,即使该定罪仍在上诉中”(意大利,第 16 条);
银行专员“应具有无犯罪记录”(匈牙利,第 79 条);
“任何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被判定犯有影响公众信任的罪行、盗窃或欺诈罪的人不得被任命为董事” (马耳他,第 9(3) 条);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声誉良好的自然人,即未曾被最终判定犯有故意犯罪” (斯洛伐克,第 7 条)。
未明确将诚信列为聘用时要求的法规通常包含对任职期间出现严重不当行为的解雇条款(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卢森堡、奥地利、波兰、罗马尼亚、芬兰、英国)。以上内容表明,成员国通过后续实践认为,严重不当行为——尤其是刑事定罪——与担任央行高级职务不相容。因此,以狭隘的、价值中立的意义来解释《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83(2) 条中“公认地位”的要求似乎不一致。如果对国家中央银行负责人有诚信要求,那么鉴于欧洲央行和国家中央银行共同构成同一欧洲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对欧洲央行行长肯定也应该有同样的诚信——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在缺乏简单的通常含义或明确的当事方意图的情况下,,包括当事方后续协定和后续国家实践。在确定《欧盟运作条约》第 283(2) 条的含义时,了解成员国在其本国立法(包括其国家中央银行 [NCB] 章程)中对“资格”概念的解释方式会有所帮助。NCB 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ESCB,见《欧盟运作条约》第 282(1) 条)的组成部分,其章程均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通过后进行了修订。因此,它们构成实施立法,因此与欧盟条约的解释高度相关。
纵观NCB 章程,可以明显看出,银行管理机构成员不仅应 瑞典 WhatsApp 号码 具备价值中立意义上的能力或卓越性,还应具备正直和诚实的品格。虽然一些章程对行长的资格问题保持沉默(丹麦、德国、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但大多数章程都表明,只有正直的人才能在 NCB 管理机构任职。请考虑以下示例: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从最正直的人士中选举和任命” (保加利亚法规第 11(3)条);
只有“正直”且“未受过法律刑事处罚”的公民才有资格任命(捷克共和国,第 7 条);
委员会由“声誉良好”的人员组成(爱沙尼亚第 4(2)条);
如果一个人“被判有罪”,则不能被任命为总督(爱尔兰,第 19 条);
因“刑事犯罪”而被定罪的人不能被任命为议员(希腊,第 14 条);
主任“应从符合正直要求的人员中选出”。候选人“不得被定罪,即使该定罪仍在上诉中”(意大利,第 16 条);
银行专员“应具有无犯罪记录”(匈牙利,第 79 条);
“任何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被判定犯有影响公众信任的罪行、盗窃或欺诈罪的人不得被任命为董事” (马耳他,第 9(3) 条);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声誉良好的自然人,即未曾被最终判定犯有故意犯罪” (斯洛伐克,第 7 条)。
未明确将诚信列为聘用时要求的法规通常包含对任职期间出现严重不当行为的解雇条款(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卢森堡、奥地利、波兰、罗马尼亚、芬兰、英国)。以上内容表明,成员国通过后续实践认为,严重不当行为——尤其是刑事定罪——与担任央行高级职务不相容。因此,以狭隘的、价值中立的意义来解释《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83(2) 条中“公认地位”的要求似乎不一致。如果对国家中央银行负责人有诚信要求,那么鉴于欧洲央行和国家中央银行共同构成同一欧洲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对欧洲央行行长肯定也应该有同样的诚信——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