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般规则对于国际犯罪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23 am
国内管辖权应优先于国际刑事法院,因为补充性原则是该法院运作的基础(《罗马规约》第 1 条)。国际刑事法院的指导方针解释说,除了起诉在其领土上犯下的罪行外,各国还有权根据主动国籍、被动国籍或普遍管辖权进行调查和起诉(第 63 和 75 段)。因此,正如阿根廷案件所指出的那样,补充性并不局限于与犯罪有关联的国家。大会最近强调“对缅甸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的重要性……以便利用所有法律文书和国内、区域和国际司法机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原则上,应鼓励并优先考虑国内普遍管辖权。
国内司法管辖权也具有实际优势,首先是其范围。缅甸不满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任何条件,而且这些条件也不可能很快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绕过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将重点放在具有跨国因素的有限犯罪上。国内诉讼不会面临这样的司法限制,德国等国家可以调查完全发生在缅甸的国际犯罪——包括政变后的犯罪。此外,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只对《罗马规约》罪行拥有管辖权,但德国可以同时起诉国际罪行和其他罪行。
第二个优势是有效性。尽管速度和高定罪率不应成为衡量法 阿尔及利亚 WhatsApp 号码 院成功的标准,但国际刑事法院经常因其相对低效而受到批评,部分原因是资源有限。国内系统可以转移和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而且矛盾的是,有时可以调动更多资源优先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调查,而没有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带来的国际政治压力。以往的经验还表明,国际起诉往往侧重于高级犯罪者,而国内普遍管辖权起诉则侧重于中低级“低成本犯罪者”,因为确保他们在起诉国境内的可能性更高,政治成本更低。在这里,已确定的嫌疑人包括高级官员,但也包括“其他行为者”,他们可能在国内层面受到更有效的起诉。
另一方面,国内起诉并不能免受政治影响——相反,它们受制于更狭隘的利益。对国内法院的批评是,它们过于热衷于起诉可能导致司法偏颇和选择性,并降低正当程序标准,而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经国家同意或安理会提交合法化——则更为公正。虽然缺乏公平审判的论点(如果得到证实)会有一定的道理,但人们屈服于以问责为导向的刑事司法观点的政治片面性。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内制度具有直接和正式受害者参与的优势,因为它们通常允许受害者提出申诉,就像在本案中一样,司法当局至少必须考虑。相反,受害者只能“发送信息”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启动调查,与许多国内司法管辖区相比,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享有相当广泛(有时受到批评)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因潜在的合法性难题而拒绝为寻求赔偿的受害者伸张正义,将是一种道德上的乌龙。国内司法似乎是伸张正义的合适途径。
国内司法管辖权也具有实际优势,首先是其范围。缅甸不满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任何条件,而且这些条件也不可能很快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绕过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将重点放在具有跨国因素的有限犯罪上。国内诉讼不会面临这样的司法限制,德国等国家可以调查完全发生在缅甸的国际犯罪——包括政变后的犯罪。此外,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只对《罗马规约》罪行拥有管辖权,但德国可以同时起诉国际罪行和其他罪行。
第二个优势是有效性。尽管速度和高定罪率不应成为衡量法 阿尔及利亚 WhatsApp 号码 院成功的标准,但国际刑事法院经常因其相对低效而受到批评,部分原因是资源有限。国内系统可以转移和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而且矛盾的是,有时可以调动更多资源优先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调查,而没有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带来的国际政治压力。以往的经验还表明,国际起诉往往侧重于高级犯罪者,而国内普遍管辖权起诉则侧重于中低级“低成本犯罪者”,因为确保他们在起诉国境内的可能性更高,政治成本更低。在这里,已确定的嫌疑人包括高级官员,但也包括“其他行为者”,他们可能在国内层面受到更有效的起诉。
另一方面,国内起诉并不能免受政治影响——相反,它们受制于更狭隘的利益。对国内法院的批评是,它们过于热衷于起诉可能导致司法偏颇和选择性,并降低正当程序标准,而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经国家同意或安理会提交合法化——则更为公正。虽然缺乏公平审判的论点(如果得到证实)会有一定的道理,但人们屈服于以问责为导向的刑事司法观点的政治片面性。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内制度具有直接和正式受害者参与的优势,因为它们通常允许受害者提出申诉,就像在本案中一样,司法当局至少必须考虑。相反,受害者只能“发送信息”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启动调查,与许多国内司法管辖区相比,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享有相当广泛(有时受到批评)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因潜在的合法性难题而拒绝为寻求赔偿的受害者伸张正义,将是一种道德上的乌龙。国内司法似乎是伸张正义的合适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