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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与误导习惯和国际法院

Posted: Sun Mar 02, 2025 7:13 am
by pappu6329
在《确定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在归纳、演绎和断言之间的方法论》一书中,斯蒂芬·塔尔蒙重温了关于归纳和演绎方法在发现习惯国际法 (CIL) 方面的旧争论,以了解我们现在在最初争论五十年后是否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了解国际法院是否、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每种方法。塔尔蒙发现,国际法院使用每种方法没有明确的模式,事实上,第三种方法,即断言,最能体现法院的做法。然而,塔尔蒙只是暗示了更广泛的教训——国际法院未能采用明确的方法来发现习惯国际法只是一个更广泛问题的症状,即国际法院从未明确、连贯地解释其有权解释习惯国际法或为谁解释。国际法院寻找习惯国际法的努力可能只是不连贯的、海市蜃楼,甚至是不可能的。

塔尔蒙的研究提出了以下问题:为什么?为什么国际法院对制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定明确的方法论不感兴趣?为什么国际法院在使用演绎或归纳方法时没有模式可循?为什么各国不关心?为什么各国在将国际法院关于习惯的裁决视为权威之前,没有要求制定明确的方法论?

方法论作为依据

从第一个问题开始,缺乏明确的方法论暗示着国际法院对归纳、演绎或断言的选择与方法论关系不大,而与辩护密切相关。当法院援引每一种方法时,它都在试图证明其有权解释或发现习惯国际法规则。断言最能说明这一点——在没有任何真正的习惯规则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诉诸“显而易见性”来证明其裁决的合理性。正如塔尔蒙明智地指出的那样,归纳和演绎方法都是衍生权威的主张——法院不是在“制定”或“选择”规则,而只是在“发现”各国在相互互动中制定的规则。无论法院是考虑实践并权衡法律确信,还是试图从公认的更普遍的规则中推导出特定规则,情况都是如此。这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要求,即法院适用“国际习惯,作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的证据”。从本质上说,法院的主张是,它只是站在各国的角度,对具体规则和行动做出与各国相同的判断。

协商法与裁决法

国际法院方法论混乱所反映的问题是,这项任务可能不可能完成,而其理由则有点像谎言。法院不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法院被迫寻找规则来裁决案件,这与国家寻找规则来指导其行动或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争取自己喜欢的解释有着根本的不同。正如我在《国际法的伊利时刻》中更深入地解释的那样,国家和法院参与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立法形式,它们的运作方式不同,体现的价值观不同,合法性来源也不同。习惯国际法设想了一种特定的立法模式,我称之为“协商法”,即国家通过定期互动来制定法律。它设想了一种不断的来回互动,其中规则的含义被讨论、辩论和争论。模糊性和灵活性是协商法的特点,而不是缺陷;它们鼓励重新谈判和通过实践经验学习。协商法产生的规则的合法性得到了同意、妥协和实用主义价值观的支持。法院面临的任务则截然不同。“裁决法”的目标是解决歧义,为一方或另一方找到确定的答案。目标是正义而不是实用主义。无论是使用演绎逻辑还是归纳逻辑,逻辑和理性阐述,而不是口头劝说,才是有价值的解释方法。因此,裁决法的权威来自不同的合法性来源——授权、专业知识、中立性、推理和最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