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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袭击维和人员的理由是

Posted: Mon Mar 24, 2025 8:17 am
by pappu6329
维和​​人员(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组织派遣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平民,而不是作为当事方参与冲突(Spagnolo)。然而,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的参与使得保护维和人员的法律框架是否完全适用变得不确定。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 2098 (2013) 号决议,在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内设立了武力干预旅 (FIB),其特殊进攻任务是消灭威胁刚果民主共和国平民和政府权威的武装团体,尤其是 M23(第 9 和 12(b) 段)。武力干预旅的进攻性质似乎与传统的维和原则不符,即除自卫或保护平民外不使用武力、公正和征得同意;相反,联合国安理会派遣武力干预旅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些交战方采取进攻行动,并支持其中一方(政府)。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武力干预旅违反了维和原则(例如Müller;Giblin)。我同意这一观点,并得出结论,这是联合国的邀请干预(此处;Labuda也如此)。

就第 2773 (2025) 号决议而言,应当强调的是,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故意指挥攻击参与……维持和平任务的人员、设施、物资、部队或车辆,只要他们有权享受国际武装冲突法赋予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即构成战争罪(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为第 8(2)(b)(iii) 条,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为第 8(2)(e)(iii) 条)。

这一定义的关键是“只要他们有权享受国际武装冲突法赋予平民或民 中国资源 用物体的保护”。要解释这一规定,必须考虑 1994 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该公约具体规定了维和人员的地位,并规定了他们免受袭击的保护。该条约第 2(2) 条确认:

“本公约不适用于经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作为执法行动的联合国行动,该行动中的任何人员都是作为战斗人员与有组织的武装部队作战,并且适用国际武装冲突法。”

因此,如果维和人员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参与战斗活动,维和特派团无权受到保护(国际刑事法院,阿布加尔达案,《确认指控的决定》,第 83 段;另见Dörmann,159;Schabas,263;Cottier/Baumgartner,420-422)。武装部队干预旅成员似乎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其进攻任务,他们并未受到维和人员的保护,而是参与了敌对行动和战斗活动(Arai-Takahashi,20;Sonczyk,39-40;Spagnolo,170)。因此,攻击武装部队干预旅成员并不在任何情况下构成战争罪,这与联合国安理会虽然持怀疑态度(“可能”)的说法相反。

显然,武装干预旅成员不受平民保护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国际法赋予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其他部门的保护。然而,武装团体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区分武装干预旅和更广泛的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不幸的是,自武装干预旅部署以来,整个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遭受的袭击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