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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和消费者保护法:

Posted: Tue Jun 17, 2025 9:36 am
by nusaibatara
无论您从事哪个行业,如果您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潜在客户生成,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联邦和州级电话营销法规:

联邦层面: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 (TCPA):按行业划分的特定数据库 严格限制自动拨号系统、预录信息、传真和短信的使用。要求获得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特别是在使用自动拨号器或预录语音进行营销时。

国家“谢绝来电”登记 (National Do Not Call Registry): 您不能向已在国家 DNC 列表上注册的电话号码拨打推销电话。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销售规则 (TSR): 对电话营销活动有额外的规定,包括记录保存要求、禁止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
亚利桑那州层面:

亚利桑那州“谢绝来电”法: 亚利桑那州有自己的“谢绝来电”法律,禁止在未经同意、就业协议或个人关系的情况下,向国家“谢绝来电”登记册上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推销。州检察长有权调查和处以罚款,每次违规最高可达 1,000 美元。
亚利桑那州消费者欺诈法 (Arizona Consumer Fraud Act): 禁止在销售或推广商品和服务时进行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行为。

FCC 新规(针对铅生成):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已出台新规,要求潜在客户生成者在获取消费者同意接收来自销售商的电话或短信时,必须逐个销售商地获得书面同意。这意味着一个消费者在网站上提供的同意不能再被“出售”或分发给多个提供不相关产品的销售商。如果依赖潜在客户生成者提供的同意,销售商必须确保其符合“单一销售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