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与灵活性:欧盟能否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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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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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与灵活性:欧盟能否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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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放弃其合同承诺,特别是那些由人权和环境保护稳定条款产生的承诺?(“根据稳定条款,东道国承诺将来不修改国内法,或者至少不对投资者实施此类修改”,Ohler,《特许权》,马克斯·普朗克百科全书,2009 年。)我们假设稳定条款和国家的监管权应融为一体,而不应被视为相互对立、不相容的义务。换言之,如果制定正确,稳定条款可以平衡两种相互冲突的需求:合同的神圣性和国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监管的权利。

本文探讨了(相当)新的欧洲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独家管辖权 英国 WhatsApp 号码 是否会改变欧盟国家合同中稳定条款的制定方式,以避免潜在的冲突。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冲突:第一种涉及条款本身,第二种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国际和欧洲)。


关于欧洲法律与国家合同条款之间的冲突:如果要求成员国使其国内法与新的欧洲规则保持一致,而这对外国投资产生负面影响,那么严格的稳定条款将迫使成员国支付赔偿。反之,如果为了遵守稳定条款,同一个国家不遵守新的欧洲条款,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在这两种情况下,以严格方式制定的稳定条款将迫使成员国决定是遵守国家合同条款(例如稳定条款)还是欧洲条款。原则上,有关国家应让欧洲法律优先于国家合同(无论是国际、跨国还是国家合同)中包含的法律来源。

例如,我们可以看看稳定条款与最近颁布的欧洲公共采购指令(欧盟指令 2014/24/EU;欧盟指令 2014/25/EU;欧盟指令 2014/23/UE)之间的潜在冲突。这些指令允许在公共合同中纳入某种平衡条款(欧盟指令 23/2014,前提 87 和第 43 条);它们还明确规定了允许重新平衡合同义务的外部事实条件(欧盟指令 24/2014,前提 11)。最后,它们设想了使合同终止合法化的理由(见指令 24/2014 第 72 条)。除非规范性条款明确规定,否则不应禁止缔约国颁布有关基本权利的新立法。

公共采购指令中包含的条款使所有严格的稳定条款(例如那些被定为冻结条款的条款)与欧洲法律不一致。因此,如果这些条款被纳入国家合同,则应被视为不适用,因为欧洲法律优先于成员国在原则问题上的法律。任何国家法律都必须与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引入欧洲条款的法律相一致(例如,意大利于 2015 年颁布了一部完全符合欧盟指令的新公共采购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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