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国际投资法制度变迁与体系内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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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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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国际投资法制度变迁与体系内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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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芬·席尔4Stephan Schill,法学硕士(奥格斯堡)2002 年;法学硕士(纽约大学)2006 年;法学博士(法兰克福)2008 年,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ERC 项目“跨国私人-公共仲裁作为全球监管治理:制定和编纂公商法”的首席研究员。

这是关于国际投资法和投资者-国家仲裁改革辩论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这些文章旨在向一般国际律师介绍一个对他们来说通常仍然陌生的领域,并为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做出贡献,因为各国、欧盟等超国家组织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正在审查国家和国际投资政策。鉴于国际投资法和投资者-国家仲裁受到广泛批评,改革似乎是必要的。据说该领域甚至面临“合法性危机”,因为一次性、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审查政府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敏感领域的行为的方式与国内法院大不相同。审查乌拉圭和澳大利亚的烟草标签立法或德国核电淘汰只是最近两个例子。

遵循布罗什的观点:“程序优先于实质”

改革建议比比皆是。其中大多数都侧重于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而不是实体投资法。改革往往意味着限制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这也许并不奇怪。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最近发布的国际投资协定问题说明《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寻找路线图》总结了改革投资法的五条途径:

1)推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2)通过单独的投资协议来调整现有体系;

3)限制投资者获得争端解决的途径;

4)引入上诉机制;以及

5)建立常设国际投资法庭。

讽刺的是,在解决实体投资法问题之前强调机构改革的做法,与时任世界银行总法 巴西 WhatsApp 号码 律顾问的阿隆·布罗切斯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创建第一个常设投资者与国家仲裁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时提出的模式如出一辙。为了打破非殖民化和冷战时期在寻求投资保护方面的全球共识的僵局,布罗切斯倡导“程序优先于实质”的模式。他希望建立一个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框架,以便随时制定实体规则。布罗切斯的模式后来发展成为 ICSID 公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它释放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精神,这种精神多年来开始发展壮大,并导致了今天的“合法性危机”。作为解决这场危机的良方,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概述的五条改革路径继续沿着布罗切斯“程序优先于实质”的轨迹前进。

分析投资法的不满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问题说明》很好地描述了对投资仲裁不满的根本原因。它将合法性批评分解为更具体的问题:

1)管辖条约标准模糊,加之控制机制宽松,使得仲裁员可以深入审查国内政策选择,并青睐投资而非非投资问题;

2)仲裁庭对裁决的解释相互冲突、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仲裁裁决缺乏可预测性;

3)仲裁的程序原则被理解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程序,包括程序的保密性,其中非当事人即使受到影响,也没有发言权。

这些观点涉及合法性作为政策空间、合法性作为连贯性以及合法性作为参与。它们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投资法庭的功能不仅仅是像孟德斯鸠的“法律之口”那样被动地将预先存在的规则应用于个案;更重要的是,它们是积极的立法者,并充当着全球治理机制,可能重新定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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