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 (ASP) 在海牙举行第 18届会议。议程包括瑞士提议修改罗马规约第 8 条(“战争罪”) ,增加非国际武装冲突版本的战争罪,即以饥饿平民作为战争手段。本文讨论了瑞士的提议,并解释了为什么现在是按照瑞士提议修改罗马规约的时候了,事实上,规约的起草历史表明,没有将这一罪行纳入第 8(2)(e) 条是偶然的,因此现在纠正这一错误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1998年,《罗马规约》,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救济物资”的战争罪列入第8(2)(c)条,该款列举了“严重违反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和惯例的行为”,但“其他”不包括第1款中列出的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涉及国际性武装冲突。读者应该知道,《罗马规约》是否应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战争罪的问题在罗马的代表们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幸运的是,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判例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的范围铺平了道路,各国达成共识,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争罪纳入其中。违反 1949 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的行为列于第 8(2)(c) 条,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 条列出的大量“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时适用的法律和惯例的行为”则被列于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有关的第 8(2)(e) 条。然而,其中没有被列为战争罪的罪行包括饥饿罪和阻碍人道主义援助。
未能做到这一点受到了有充分理由的批评(例如Werle、Kress,以及 印度资源 最近的Bartels、D'Alessandra 和 Gillett)。除了与禁用武器有关的战争罪(下文讨论)之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未包括的其他违法行为仅有:敌对行为罪第 8(2)(c)(ii) 条,故意攻击民用物体,第 8(2)(b)(iv) 条,造成过分附带损害罪,以及第 8(2)(viii)、(xiv) 和 (xv) 条。最后三项规定涉及占领和“敌对方国民”,因此显然没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对应规定。《第一附加议定书》一般禁止攻击民用物体,以及禁止发动可能造成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附带损害的攻击,这两项规定均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但《第二附加议定书》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定并未出现。因此,1998 年,支持更广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罪行的人很难辩称,这些禁令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期也构成习惯国际人道法,而且第 8 条中没有包括这些战争罪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版本(见Bartels,第 292-293 页)。然而,上述情况使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饥饿罪的遗漏更加令人费解,因为《第二附加议定书》明确禁止平民挨饿。
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利用 2010 年审议大会纠正了第 8(2)(e)条的另一个缺陷,即同意根据比利时的提案修改《规约》。1998 年,有关武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核武器上,因此很少包括与使用特定武器有关的具体战争罪。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一些国家认为,禁止使用这些武器的规定尚未达到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因此不应纳入第 8(2)(e)条(Doermann,第 346-347 页)。2010 年,有关侵略罪的辩论同时进行,导致比利时的提案受到的关注有限。该提案毫无争议地获得了通过。因此,最初“缺失”的使用某些违禁武器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争罪被列入(e)(xiii)、(e)(xiv)和(e)(xv)项,但饥饿和拒绝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并未在坎帕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