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在刚刚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更详细地解释的那样 [ “武装冲突中任意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92 国际法研究 383(2016)],任意性的概念在国际法中含义广泛。虽然没有单一或全面的定义,但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为哪些行为类型提供了指导,这些行为类型可以证明行为者在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时是任意行为。
《牛津指南》在其 E 部分中确定了任意性的三个“标题”。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可任意拒绝同意:
㈠ 在导致一国违反国际法规定的对有关平民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提供援助;或者
(ii)
(iii)以不合理、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拒绝同意。
这些类别的法律依据在牛津指南 E 部分中列出,并在最近的《国际法研究》文章中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拒绝同意会违反一方在国际法下的其他义务,因此属于第一类,这些例子包括:
在平民人口供给不足且国家有意造成、促成或延续饥荒的情况下 肯尼亚资源 拒绝同意。这将违反禁止以饥饿平民为战争手段的规定 [参见 API 第 54 条和 APII 第 14 条]。
拒绝同意医疗救援行动,包括以医疗用品和设备可用于治疗受伤的敌方战斗人员为由。伤病人员(包括敌方战斗人员)必须尽可能及时地接受其病情所需的医疗护理。除医疗原因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进行区分。[参见 API 第 10 条和 APII 第 7 条]。
选择性地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意图或效果是歧视特定群体或人口的一部分。这将违反《基本法》共同第 3 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5(1) 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4(2) 条、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和第 26 条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第 2(2) 条等所规定的禁止歧视的规定。
拒绝同意进行违反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基本人权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最明显的是身体完整权(生命权、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妨碍满足相关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最低核心权利,例如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食物和水,以及享有健康和医疗服务的权利。
即使在出于正当理由而拒绝同意救援行动的情况下,并且不违反上述第一类法律义务,如果这样做超出了当时情况所需的范围,因此是不相称的,那么这样做仍然是任意的。这是上述第二类任意性。时间、持续时间、地点和受影响的商品和服务方面的限制不得超出实现合法目标所绝对必要的范围。
第三类任意性关注拒绝同意的方式或过程。如果拒绝同意的方式不合理,或者可能导致不公正或缺乏可预测性,或者不恰当,则拒绝同意也是任意的。一个可能的例子是完全没有提供拒绝同意的理由。这将导致缺乏可预测性,并且无法评估拒绝同意是否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