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 2 条使用了“武装侵略”一词,而《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和习惯国际法要求“武装攻击”。然而,第 2 条并没有扩大集体自卫的范围,因为它明确提到了《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话虽如此,《条约》并没有对“武装攻击”作出定义,国际法也没有确定的定义。在 1986 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裁定,武装攻击是“规模和影响”超过边境事件的武力使用(见此处,第 194-195 段);然而,同一法院也在石油平台案(实质)中裁定,对一艘军舰使用武力也可以归类为“武装攻击”(见此处第 51 段)。国际法中没有具体和客观的标准来确定必要的严重性门槛,因此,各方的评估可能会有所不同。第 2 条承认了这一事实,要求联合判定是否存在武装袭击。
其次,二条仍未可知。法国曾依赖 法国 WhatsApp 号码 自卫权,包括集体自卫权,为在第三国领土上对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辩护(见此处有关伊斯兰国的内容),并在 2021 年 2 月 24 日安理会阿里亚公式公开会议上的声明中更加直言不讳(见此处第 35 页)。希腊的立场尚不清楚,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下尚未解决,各国持不同立场或不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三,各方是否可以采取预防性集体自卫行动以应对未来的武装袭击,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第 2 条的措辞,集体自卫是在“武装袭击”正在进行时(une aggression armée survient)触发的,模仿了《宪章》第 51 条的英文措辞,其中使用了“发生”一词。这意味着对行使自卫权的时间限制。这也符合大多数国家的观点(见此处第 188-191 段),否则将非常危险地扩大集体自卫的范围。第 2 条似乎还通过要求持续的武装袭击来规避预防性自卫的问题,特别是紧迫性问题。因此,它选择了比紧迫性标准更狭窄的紧迫性标准。第 2 条强调武装袭击的时间性和即时性,也拒绝在构建武装袭击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事实、政治、军事、能力相关因素(参见此处)。
第四,根据条约第 2 条,“武装攻击”必须针对当事方领土。这意味着第 2 条规定的集体自卫范围比《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范围要窄,根据这些规定,武装攻击应针对一个国家。事实上,法国发表声明,确认第 2 条涉及双方领土(见此处)。因此,根据第 2 条,武装攻击的地点可以是一方的陆地、底土、领海和领空,即其主权下的物理空间,以及这些空间内一方的人员和物体。第 2 条还将涵盖对当事方领土的海上封锁(见此处第 3 条 (c))。各方行使“主权权利”和/或规定或执行管辖权的区域或海域,例如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均不在此列。第 2 条还排除了对位于缔约方领土以外的人员或物体的攻击,例如对公海或 EEZ 上的军舰或位于其各自领土以外的武装部队的攻击。在这方面,第 2 条规定的集体自卫权也比结合第 6 条阅读的《国家条约》第 5 条所规定的范围更窄(见此处)。不过,一个相关且关键的问题是,鉴于一方的领空或领海范围可能存在争议,法国和希腊是否接受对方对哪些内容属于其领土的决定。可以说,通过签署《条约》,各方接受对方对其主权领土的决定,但在发生武装袭击时联合决定的要求给各方留下了一些回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