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选择限制使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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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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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选择限制使用否决权

Post by pappu6329 »

限制使用否决权负面影响的第二种选择是在现有联合国框架内控制否决权,而不诉诸修改宪章。

目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更加严格地适用《联合国宪章》第 27(3) 条,该条要求常任理事国在作为争端一方时,不得对根据第六章作出的决定投否决权。正如 Lawfare 上的一篇博客所解释的那样,卷入争端的常任理事国曾多次诉诸否决权,而且其他常任理事国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援引第 27(3) 条来反对否决权——大概是为了保护在未来案件中从事这种做法的空间。如果常任理事国只是遵守《联合国宪章》第 27(3) 条,否决权的一些弊端很容易避免。

当前框架内的第二条可能路径是法国和墨西哥于 2015 年 8 月提出的《关于在发生大规模暴行时暂停行使否决权的政治宣言》以及同年问责、一致性和透明度小组 (ACT) 提出的《行为准则》。这两份文件都提议常任理事国之间自愿(因此不需要修改《宪章》)达成协议,在发生大规模暴行时不使用否决权。这些文本还可以包括在破坏和平和侵略的情况下这样做的承诺。100 多个国家在不同时期表示支持这些文本。我们将不得不看看这种曾经表达的立场在当前情况下是否仍然存在,但原则上有足够的政治基础来进一步推行这条道路。

然而,这些“在宪章范围内”的选择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它们几乎不能保证将来常任 保加利亚资源 理事国不会再次依赖其否决权来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后果。一项决议是否受第 27(3) 条约束的决定仍需经适用否决权的安理会表决。同样,政治宣言和 ACT 行为准则只有在相关常任理事国同意其自身有争议的行为构成侵略等行为时才会发挥作用——正如当前事件所表明的那样,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

ACT 行为准则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99 条,就是否存在大规模暴行做出任何决定。但赋予秘书长这样的政治角色,无疑会陷入灰色地带,需要做出政治选择,这将威胁到秘书长办公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这两者对于履行《宪章》赋予它的任务都至关重要。

因此,这些选择既不能满足建立更加基于规则的体系的需求,也不能保证集体安全体系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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