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概述强调,参与国敏锐地意识到有必要保护个人和机构免受武装冲突期间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这种意识对于有意义的讨论至关重要,讨论可以且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或尽量减少这些伤害,包括通过澄清和制定适用法律。
该决议并未明确确认武装冲突期间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受国际人道法管辖,因而也受其限制。斯洛文尼亚与会代表之一 Urban Prapotnik 公开指出,与会代表曾讨论过这种措辞,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我与他一样感到遗憾,因为这本来是该决议促进在这一领域达成共识的宝贵机会。
尽管如此,与几年前相比,这个问题如今的争议性要小得多。这是因为在 2021 年,各国在讨论国际法如何适用于各国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时,就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达成了一致(见第 71(f) 段)。包含该表述的政府专家组 (GGE) 报告随后于 同年获得联合国大会的 一项协商一致决议的认可。从那时起,专家们就谈到了国际人道 法管辖武装冲突期间的网络行动的国际共识。
尽管该决议没有明确肯定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但其措辞与这一广泛共识非常吻合。这不仅是因为其执行段落 2 和 3 重申了上述政府专家组的提法。此外,该决议的文本中还多次提到国际人道法关于武装冲突各方使用信息 哥伦比亚资源 和通信技术的规则和原则。例如,执行段落 4 指出:
重申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国际人道法规则和原则——包括区分原则、禁止不分皂白和不成比例的攻击、在军事行动中不得伤害平民、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义务、采取一切可行预防措施避免并无论如何将附带平民伤害降至最低、禁止鼓励或煽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威胁——有助于保护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与物体,包括免遭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带来的风险;
“国际人道法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免受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带来的风险”这句话强烈暗示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此类活动;否则,整句话就失去了意义。同样,“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部队和运输”(第 6 段)、“允许和促进公正的人道主义活动”和“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物体”(第 7 段)的义务只能被解读为对这些与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有关的长期国际人道法义务的肯定。总而言之,今天各国一致认为,即使是网络战争也有其限度。
禁止通过数字手段鼓励违反国际人道法
执行部分第 4 段还列出了各国认为与此相关的具体规则和原则,这一点也十分重要。其中一项值得注意的规定是“禁止鼓励或煽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该规定解决了许多现代冲突中令人不安的方面,而社交媒体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与本段列出的其他义务和禁令不同,禁止鼓励或煽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未编入单一条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