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墓地的用途是军事目标,袭击也不一定合法。需要考虑四种潜在的平民伤害。首先,墓地仍然具有民用用途。袭击可能会妨碍墓地未来的运作,即埋葬死者的可能性。加沙迫切需要它。其次,在计算平民伤害时,可以考虑受损物体的文化和精神价值,即使该物体本身不算作文化财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家指导第 22 页和第 61 页)。第三,国际人道法保护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即使他们已经死亡(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这为人类遗骸的损害属于平民伤害的更广泛类别提供了依据。最后,尽管这并非毫无争议,但严重的精神伤害可以被视为平民伤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家指导第 33 页)。因此,在法律分析中,不应忽视墓地被毁给死者家属造成的重大且可预见的痛苦。对墓地的袭击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这四种类型的平民损失和平民伤亡。以色列国防军必须考虑袭击特定墓地的预期军事优势是否与这些预期的平民伤害成正比。
墓地是否也能因地理位置而成为军事目标?因地理位置而成为军事目标的典型案例是一条河上的桥梁,摧毁该桥梁将带来明确的军事优势,因为它将减缓敌人的前进速度。很难想象,尽管这并非不可能,摧毁加沙的一座墓地将使以色列国防军通过剥夺哈马斯特定的火箭发射场而获得明确的军事优势。鉴于哈马斯可以将火箭发射器转移到其他地方,这种袭击带来的适度军事优势将使人们怀疑这种袭击的相称性,因为上述四种可预见的平民伤害。当然,需要详细审查每个案例的事实,以确定墓地是否确实因用途或地理位置而成为军 捷克共和国资源 事目标,如果是,则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期袭击是相称的。如果故意攻击非军事目标的墓地,则构成战争罪,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第 8(2) b ii 和 ix 条、第 8(2) ei 和 iv 条)。根据冲突的分类,故意对墓地发动明显不成比例的攻击,即使墓地在用途或位置上属于军事目标,也属于犯罪行为(第 8(2)b iv 条),尽管不成比例攻击的罪行很难诊断。
至关重要的是,即使墓地的位置不会变成军事目标,也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具有军事意义。据报道,哈马斯在加沙的道路上设置了诡雷。因此,在路边而不是在路上行驶可以潜在地降低以色列国防军人员面临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破坏墓地不属于蓄意攻击,但可能被视为故意破坏敌方财产,这是被禁止的,“除非出于迫切的军事需要”。如果目的是保护友军,破坏就不是肆意破坏,但它是否出于“迫切的军事需要”?在每种情况下,事实问题是,除了破坏墓地,是否真的“别无选择”(检察官诉加丹加案[判决]第 894 段)?同样,只有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这就是加沙墓地被毁背后的逻辑,那么以这种方式被毁的墓地数量将使人们对以色列国防军用于确定迫切军事必要性的标准的严格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