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其他问题该裁决尤其以其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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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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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其他问题该裁决尤其以其更完善

Post by pappu6329 »

证据方法和行政实践

更结构化的证据处理方法而引人注目。例如,法院明确区分了为可采性目的而对行政行为进行表面证据和其充分证据(斯特拉斯堡的说法是排除合​​理怀疑,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后者必须根据案情提供。法院强调了它如何能够自由、全面地评估所有证据,同时针对特定类型的证据制定较为宽松的规则或原则。

例如,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多次引用国际法院关于某些形式的证据的认可,例如关于如何评估第三方报告或国家官员声明 (222, 334, 383, 386),这一点非常引人注目。法院确实非常依赖人权高专办的一份重要报告、欧洲人权委员会人权专员的另一份报告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关于得出不利推论的适当性,法院也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 — 例如:

法院认为,将一国限制独立人权监督机构进入其根据《公约》第 1 条行使“管辖权”的地区的情况与一国政府不披露其独有的关键文件,从而阻止或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情况进行比较是合理的。毕竟,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涉事件完全或大部分都为被告国当局所独有。如上所述(见上文第 256 段和第 380 段),法院可以从被告政府在这方面的行为中得出相关推论,就像它以前在国家间案件中所做的那样。

当涉及到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的底线调查结果时(同样,违法行为是违法 香港资源 模式和官员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容忍的结合),法院不会深入研究具体事件的细节,而是进行粗略的评估。因此,关于《公约》第 2 条,法院认为杀人模式的证据不足,但强迫失踪(404)和缺乏调查(411)的证据充足。它认为违反第 3 条和第 5 条(416-9)关于拘留和虐待情况的证据充足;第 8 条关于任意突袭私人住宅(449-50)的证据充足;第 9 条关于骚扰各种宗教组织(455-9)的证据充足;第 10 条关于打压各种媒体(465-7),但没有关于恐吓外国记者(470-2)的证据充足;第 11 条关于镇压和平抗议(477-9);第一议定书第 1 条规定一般没收私人财产(484-5),但没有具体规定没收乌克兰士兵的私人财产(486);第一议定书第 2 条关于在教育中压制乌克兰语(493-5);第 14 条关于歧视克里米亚鞑靼人(508-10)。

从法律角度看,最有趣的是法院对行政实践的调查结果,这种实践本质上是监管性质的,并且与克里米亚主权问题相交叉。因此,关于第 6 条,乌克兰提出了用俄罗斯法律和法院取代乌克兰法律和法院的合法性问题;法院重申,克里米亚主权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426),但尽管如此,法院还是发现了表面上的行政实践,但不影响案情(427-8)。法院对护照问题也做了同样的裁定,特别是许多克里米亚居民无法选择放弃俄罗斯公民身份(437-440),以及关于第 4 号议定书第 2 条关于行动自由的问题(500-3)。

奇怪的是,法院还利用该决定向俄罗斯通报了有关从克里米亚向俄罗斯本土转移囚犯的所谓违规行为,并将这一问题与乌克兰在此期间提出的另一项跨国家申请合并,并裁定将同时就这一问题的可受理性和是非曲直作出决定(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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