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因强奸而出生的孩子的受害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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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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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因强奸而出生的孩子的受害法律地位

Post by pappu6329 »

不得对因强奸而出生的孩子进行污名化的义务

国际刑事法院负有明确的法律义务,不得对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进行污名化。根据《规约》第 21(3) 条,法院在解释和适用适用法律(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罪行)时,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不得基于族裔、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的区别对待。总体不歧视义务涵盖法院运作的各个方面。它要求尊重受害者的权利,避免在各个阶段发生与国际刑事法院不相容的伤害。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还要求法院通过其职权范围尊重和保护相关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于起诉影响不同受害者群体的“交叉”犯罪(如强迫怀孕)尤其重要。对于强奸所生儿童,全面适用不歧视权利(即不污名化的义务)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关键。对于儿童及其母亲,必须承认并纠正性别歧视规范对性虐待和性别关系犯罪的实施以及两组受害者在事后面临的“双重污名化”。为了确保所有国际刑事法院机构行为者在起诉性虐待和性别关系犯罪以及影响儿童的犯罪时理解并履行法院的义务,必须制定明确、符合背景和文化的指导方针。目前,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公共政策文件 中没有将强奸所生儿童列为受害者群体;这或许表明需要纠正一定程度的机构盲目性。


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将强奸所生儿童定罪的风险众所周知,但翁文案 牙买加资源 达到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检方明确承认上帝抵抗军囚禁期间强奸所生儿童属于受害者类别(见此处),这符合他们在国际法下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反映在联合国《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及其指导说明中(见此处、此处)。

法院的赔偿授权有可能有助于减少强奸所生儿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的污名化,并纠正更广泛的伤害。显然,在达到这一阶段之前,翁文的责任范围(如果被判有罪)和可能受益的受害者类别还有待确定。尽管如此,我在下面重点介绍了一些关键的研究结果,这些结果强调了 LRA 囚禁期间许多强奸所生儿童所遭受伤害的性质、范围和持续时间(参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

总体而言,与性虐待和性别暴力犯罪相关的危害包括:(1)在囚禁期间发生的危害;(2)在囚禁之外的社区中发生的危害。 这些危害包括身体、心理、情感、文化、物质和污名相关的危害。未得到解决的危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倍增和加剧。在囚禁期间,儿童忍受饥饿、疾病、无法获得医疗服务以及每天遭受暴力。在社区中,许多儿童难以获得家庭和社区归属感,遭遇身份挑战、拒绝、歧视、暴力,以及与此相关的食物、教育和医疗保健机会减少。对儿童及其母亲的污名化加剧了他们的社会和经济边缘化,对他们的健康、经济和心理健康构成了长期挑战。此外,一些在大湖地区被上帝抵抗军囚禁的儿童,其父母来自不同的国籍,面临着无国籍的境况;危及他们的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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